5月16日消息,记者从交通运输部官网了解到,为促进交通运输新业态健康发展,加强用户押金和预付资金管理,有效防范用户资金风险,交通运输部、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制定了《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为“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共享汽车、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原则上不收取用户押金,确有必要收取的,应当提供运营企业专用存款账户和用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两种资金存管方式,供用户选择。用户押金归用户所有,运营企业不得挪用。
押金缴纳与退还
据了解,上述“交通运输新业态”是指以互联网等信息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通过服务模式、技术、管理上的创新,整合供需信息,从事交通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包括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汽车分时租赁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等。
该管理办法还指出,汽车分时租赁用户押金最长退款周期不应超过15个工作日,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用户押金最长退款周期不应超过2个工作日。
采用运营企业专用存款账户存管用户押金的,运营企业要针对可能出现的集中退还及退还期限超期等特殊情况,联合存管银行、其他支付服务机构建立用户押金退还的应急保障机制,必要时,由运营企业先行垫付资金退还用户押金。
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副司长蔡团结对此表示,“《管理办法》明确运营企业是保障其专用存款账户内用户资金安全的责任主体。为有效落实运营企业的主体责任,对运营企业加强用户资金管理提出以下要求。”
一是原则上不收取用户押金,确有必要收取的,应当提供运营企业专用存款账户和用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两种存管方式,供用户选择。不得挪用用户押金。
二是应当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地银行分别开立全国唯一的用户押金、预付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存管用户资金,并将专用存款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情况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三是按《管理办法》提出的限额要求收取用户资金,同时,建立预付资金备付金制度,备付金额度不得低于预付资金余额的40%,可用部分预付资金只能用于与服务用户有关的主营业务。
四是按照用户资金管理要求,与相关银行签订用户资金管理协议存管用户资金。
五是定期向注册地相关管理部门提供用户资金存管报告,暂停、终止业务前应当制定完善的业务清算处置方案和用户权益保护措施,并提前向相关管理部门报告。
押金保管
为有效落实运营企业的主体责任,对运营企业加强用户资金管理提出以下要求:一是原则上不收取用户押金,确有必要收取的,应当提供运营企业专用存款账户和用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两种存管方式,供用户选择。不得挪用用户押金。
二是应当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地银行分别开立全国唯一的用户押金、预付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存管用户资金,并将专用存款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情况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三是按《管理办法》提出的限额要求收取用户资金,同时,建立预付资金备付金制度,备付金额度不得低于预付资金余额的40%,可用部分预付资金只能用于与服务用户有关的主营业务。
四是按照用户资金管理要求,与相关银行签订用户资金管理协议存管用户资金。
五是定期向注册地相关管理部门提供用户资金存管报告,暂停、终止业务前应当制定完善的业务清算处置方案和用户权益保护措施,并提前向相关管理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