薅羊毛薅到犯罪 有人非法套取信用卡积分获利被判刑

来自:央广网
时间:2019-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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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取积分,兑换礼品,这是不少消费者,尤其是年轻群体熟悉的生活方式,有人把这种赚取优惠的行为戏称为“薅羊毛”。但是,“羊毛”薅得太狠,也会违法犯罪,山东、上海等地最近先后有人因为通过虚假交易等方式获取信用卡积分和礼品,被判诈骗罪。

案情显示,其中一名1996年出生的男青年在不到两年时间里虚假交易人民币1600多万元,换取价值12万多元的礼品,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合理合法的“薅羊毛”和违法犯罪的诈骗行为之间,界限到底在哪里呢?

山东莱阳的案例有五名被告,年龄22-32岁。莱阳市人民法院法官高殿章介绍:“是刚毕业的学生,还成立了一个公司。”

决书显示,被告人孙某经营用自己名字命名的“大飞工作室”,2017年10月份开始在莱阳市一处出租屋内架设局域网、布设电脑,并先后招聘另外三名被告人等作为员工,分别以自己及亲友的身份信息办理银行卡,或者通过网络购买公民信息,以及利用身份证生成器生成虚假信息,在招商银行“掌上生活”手机应用注册后骗取积分,再用积分兑换礼品,对外销售获利。

截至案发,被告总共兑换视频网站会员月卡1万多张,价值12万多元;无线鼠标300多个,价值15000多元。另外还有商场代金券、体检券、咖啡券、鸡翅薯条券、手机流量券等等。对于没有法定部门鉴定的流量券、饮品券等物品价值,法院依法不予认定。对各被告人利用自己及亲友的身份证号码直接兑换的积分和物品,也从犯罪数额中扣除。

主犯孙某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另外三名被告分别以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向他们出售公民信息的被告张某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判决书显示,他们买卖的公民个人信息包括银行卡信息等。

类似案件已有先例,被告人:没想到这么严重

类似的案件不止这一起。1996年出生的冉某在2016年3月至2018年1月期间,虚构商户身份,利用多个交易平台,使用自己名下的多张招商银行信用卡以虚假购物和消费的方法,产生虚假交易额累计人民币1600余万元,由此获取招商银行信用卡消费积分300余万分,兑换航空里程、酒店积分、礼宾服务等,经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评估,最低价值人民币12万余元。

冉某的家属向招商银行退赔了全部赃款,冉某因诈骗罪被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冉某认为量刑过重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冉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财物,数额巨大,决定维持原判。

而在山东莱阳的案例中,被告人也对自己行为的后果感到意外。莱阳市人民法院法官高殿章告诉中国之声:“他也知道是违法的,在法庭上认罪伏法了。但他们一开始只知道这个事情不是什么好事儿,没想到这么严重。”

判决书显示。两起案件中,招商银行作为被害单位,分别提供了报案材料和相关证据等。招商银行方面对中国之声表示,因为涉及司法,不对外回应,以法院判决为准。

律师观点:“薅羊毛”与诈骗之间的区别在于消费和信息的真实性

两起案件的主审法院都没有就案件发布新闻,但通过裁判文书网公开的判决书和裁定书在一些信用卡论坛引起关注,有人支持判决,认为清理非正常使用者有利于普通用户获得权益,也有人担心一些专业信用卡玩家的行为容易“踩线”,存在法律风险。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岳屾山律师表示,合理合法的“薅羊毛”和违法犯罪的诈骗行为之间的界限,关键在于消费和信息的真实性。

岳屾山:“合理合法的“薅羊毛“,其实就是说用自己的真实信息,实施真实的交易行为,然后用这些积分来兑换银行的礼物。不管是自己使用也好,出售也好,或者转赠他人也好,都没有问题,这都是合理合法的,用自己亲友的信息也是真实的信息,不构成犯罪。但如果你一旦是用了虚假的交易,包括非法获取他人的个人信息来换取这些积分再换取礼物的话,那就属于是欺诈行为了,如果数额足够就有可能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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